前段时间,贵州黔南龙里县一纸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引起了媒体人关注。这判决书第一页就公然写有“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并请示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决定,现已审理终结;(见图一)”二是两份法律文书(刑事起诉书和刑事判决书)出现立案侦查时间相差九个月,三是在法定办案场所之外胁迫、诱导犯罪嫌疑人补签会计凭证,且未全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四是未追究其他同案人员的刑事责任等怪象。

图一
关于刑事案件请示上级法院决定问题,据相关权威法律人士解读,这样的请示与决定直接破坏了本就脆弱的两审终审制度,严重违反审判的独立原则,同时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所指的“审判程序违法”是对刑事诉讼基本制度和司法公正底线的严重冲击。我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这“独立”也必然包含上级法院之间依法监督关系下的独立性。这样的“请示与决定”使一审的独立审判活动名存实,两审终审彻底架空。两审终审制的核心价值在于,通过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监督,为当事人提供权利救济,纠正可能出现的错误,一审判决结果,若已事先获得二审法院的“决定”,则上诉人后续提起的上诉已失去了实质性意义和公信力,使上诉人的上诉权被彻底剥夺。两审终审制所设计的纠错和监督功能就荡然无存。
这里值得一提的是,该案龙里检察院在起诉书中称:被告人于2008年1月20日立案侦查(见图二);而龙里县法院判决书中清楚到“被告人于2008年10月20日被黔南州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见图三)”,同一案件,法院与检察在法律文书表述上,立案侦查时间不一致,相差9个月。这是关呼人身自由刑事诉讼,如此草率,无论是检察或者法院的错误,都不能简单推说是工作人员“粗心大意”就此搪塞过去的,这是拿国家法律当儿戏,践踏公民基本权利违法犯罪行为。

图二

图三
此外,媒体人还了解到,办案人员在侦查期间,在法定办案场所之外胁迫诱导犯罪嫌疑人补签会计凭证,且未全程同步录音像,当时最高检已有专门规定,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必须要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据当事人反映,侦查机关黔南州检察院办案人员于2008年12月4日上午通知当事人去该院接调查,到该院之后,工作人员将当事人带进一间无牌的办公室,内坐有四名该案人员,他们都没有出示工作证或身份,他们其中一人拿出15张单位收据凭证和单位银行转账凭证,指令当事人签字,当事人认真看后,说我不能签,这些都是几年前他单位的收款凭证和单位之间银行转账凭证,不需领导签字。然后他们轮番劝导,有的说你单位财务人员都签了,有的说你调查快结束了,签了调查就结束了,你就没有事了。但当事人还是不签,他们说你不签字,对你的调查就没有结束。事态僵持到中午,当天天气很冷,看样子他们还要拘禁,当事人无奈并说我从来不签类似票据,不知怎么签,他们说:你签你安排财务人员办理,证明财务人员办理你知道就行了。当事人百般无奈,只好按他们的要求补签了。2013年当事人看到判决书后才明白侦查机关办案人员是欺骗当事人的,故意诱导当事人事后伪造证据,作为他们对当事人定罪“挪用公款”的书证,因为本案客观事实是至今都没有当事人同意借款的书证。(见图四,龙里法院提供的补签会计凭证发生日期与当事人补签署日期明显不一致,相差4-6年之久)
据相关权威法律人士称:根据本案情形,如果没有财务人员和使用“挪用公款”单位人员参与;被告人是无法实施“挪用公款”的,但奇怪的是本案一开始就针对性很强,直指被告人。至今涉及本案“挪用公款”的财务人员和使用单位人员仍未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按追责当时的办案人员及办案机关难以推脱漏诉同案人员或包庇该案共犯之嫌疑。
据媒体人所知当事人近年向黔南州检察院和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及贵州省检察院与贵州省高级法院多次申诉,上报材料含一、二审判决书,但均未审查发现这一起严重违反审理以及补签伪造证据的违法行为并进行依法纠正。
现当事人已向最高人民法院及中央政法,中纪委,最高人民检察院递交申诉材料,我们希望也期待得到上级相关司法机构及领导依法依规查实处理与纠正,给当事人一个公正的判决,从而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收据 转帐单都发生在03 04或05年 可办案人员在08年叫投诉人补签以作挪用公款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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